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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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解除理由不合法,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获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4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某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志,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昱,男,某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述】

陈某昱于2014年4月18日至某鸿公司处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有二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陈某昱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二天,固定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点至17点45分,考勤方式为打卡考勤。2017年1月26日,某鸿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告知全体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欢迎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裁减人员进行补偿。2017年2月22日,某鸿公司发电子邮件及以快递方式向陈某昱发送通知,告知陈某昱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并且已经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程度,同时要求陈某昱尽快与某鸿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于当月24日之前办理离职手续。因某鸿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赔偿金。某鸿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陈某昱2017年1月及2月工资,无需支付差额。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上海某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陈某昱支付2017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差额3,4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日的工资差额4,677.8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850元。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一、上海某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昱2017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差额3,400元;

二、上海某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昱2017年2月1日至20日的工资差额4,621.89元;

三、上海某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850元。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在2016年3月31日签订补充工资协议,明确约定陈某昱自2016年3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5,600元、津贴2,000元及职务津贴3,400元。某鸿公司主张津贴需要提供发票予以报销,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现某鸿公司仅支付陈某昱2017年1月工资7,600元,尚需支付差额3,400元。

某鸿公司仲裁期间提交了陈某昱2017年2月的打卡记录、规章制度及签收单,虽然陈某昱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可打卡考勤,且未提供证据推翻打卡记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打卡记录予以确认。陈某昱认可签收单上签名的真实性,也未就其对签名的解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规章制度及签收单予以确认。某鸿公司主张发放陈某昱2017年2月工资时因迟到而扣除工作未足8小时共计4天的工资,但其规章制度规定9:30未出勤才视为迟到,而打卡记录显示陈某昱在2月6日至17日期间上班打卡时间均在9:30之前,且其制作的出勤表也记载迟到次数为0,故本院对某鸿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委员会认定陈某昱实际工作至2017年2月20日,未支持陈某昱关于支付2017年2月21日工资的申诉请求,陈某昱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打卡记录,陈某昱在2017年2月3日及4日全天、2月20日上午缺勤,某鸿公司自认2月3日系有薪假,故本院认定陈某昱在2017年2月1日至20日期间缺勤1.5天,应计薪11.5天。陈某昱同意在应发放的工资中扣除代扣代缴的392元公积金,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某鸿公司应支付陈某昱2017年2月1日至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621.89元。

某鸿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经营不善的经济性裁员,陈某昱则主张某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仲裁时双方确认的陈某昱在职期间无故迟到,在教育和提醒之后仍不改正,严重违背规章制度。对此,某鸿公司未就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及其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故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某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向陈某昱指出过存在严重迟到的情况,并进行过批评教育及陈某昱拒绝改正,故双方在仲裁期间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亦不成立。因此,某鸿公司解除与陈某昱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向陈某昱支付赔偿金。双方在补充工资协议中约定的津贴和职务津贴系陈某昱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赔偿金计算标准。因某鸿公司确认如果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津贴和职务津贴应当计入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话,其认可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故其应向陈某昱支付赔偿金63,850元。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