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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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公司崩盘,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万元,获轻判少刑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5日 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8)沪0112刑初1746号


案情简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顾甲、刘某乙作为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及支付高额利息,并通过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非法集资共计2.8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本金1.12亿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朱某丁作为该集团的虹桥支行负责人,积极参与并组织下属团队吸收公众资金共计404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2800余万元未能兑付。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丁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朱某丁在公安侦查阶段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我方作为朱某丁的辩护律师。


 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仔细审核审计报告中关于朱某丁的数据工作,因朱某丁所在门店是公司业务量最大的门店,辩护人经反复阅卷对比发现,审计将部分经办人不清的订单在排除其他几家分店后全部计入朱某丁的犯罪金额,故应当仔细审核数据,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投资金额不能计入被告人朱某丁的犯罪金额。此外,朱某丁存在减轻或从轻量刑的情节:第一,被告人朱某丁在涉案公司成立并运作三年后经人介绍以普通员工身份入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丁对于公司资金流向、公司决策等均不知情,仅根据公司实际负责人的管理安排对下属团队进行管理,且下属团队多是早于其本人入职的老员工,朱某丁未积极招聘员工和拓展业务,在公司无法兑付从而意识到公司有问题时,第一时间阻止投资人继续投资,其主观恶性小。第二,被告人朱某丁本人及其家属也是本次案件的受害人,其本人及其家属共计近百万元投资亦未能兑付。第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第四,犯罪金额方面,审计报告共计多核算朱某丁相关吸收金额866.8万元及未兑付金额442.95万元,应予以扣除。一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仅判决被告人朱某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朱某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