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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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案涉嫌诈骗近30万元,获轻判缓刑

发布者:江丽春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18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8]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被害单位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平台监管漏洞非法牟利。被告人陈某使用其亲属、朋友的身份信息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并实际控制“加顺潮男装”、“贡利服装店”等10余家商户,同时在网上购买大量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用于在“拼多多”平台虚假注册新用户,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编写具有自动获取“拼多多”平台代金券、自动匹配买卖双方交易并套用“拼多多”平台补贴优惠券等功能的软件程序,成功虚构交易8万余笔,共同非法获取“拼多多”平台补贴优惠券面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9.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虚假交易后退款、提现方式实际获得钱款19.6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实际分得被告人陈某支付的报酬3.7万余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押解回沪;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次日押解回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诈骗金额近三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陈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丽春律师,咨询电话13916349353。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执业以来,已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