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了合议庭,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陆续向原告采购条料、散货等废旧钢材料,后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380000元。之后又支付了3万元,至今尚欠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无回复,至今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通过聊天记录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原告提供货物后有权主张给付价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29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35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马新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