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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者:李岩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2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在柳林县杜家垣村刘某家院门外,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郭某1因清理垃圾池内积雪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挥拳将郭某1的鼻子打伤。刘某随即驾车同他人将郭某1送往柳林县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3月12日,经柳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郭某1之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刘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8年6月1日,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1之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经被告人刘某申请,通过原审法院委托,2019年5月14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1因外伤致右侧鼻骨鼻尖部骨折合并鼻中隔前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认定,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驾车同他人将郭某1送往柳林县人民医院治疗时,代郭某1支付医疗费用479.7元。同日,郭某1家属带郭某1前往吕梁市人民医院就诊,支付门诊医疗费用1439.4元。后经会诊,以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外伤后头晕并于同日住院治疗,住院4天,于2018年2月13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3283.72元。出院后于2018年3月5日在柳林县人民医院门诊复查,支付医疗费480.8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愿意通过法院给原告人郭某1赔付经济损失11100元(已向法院缴纳)。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1.本案的起因存疑,公安机关未及时保全现场监控录像,导致无法真实还原事情经过,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柳林县人民医院的两次CT片和CT报告均系无证人员操作出具,而且该CT片、CT报告与吕梁市人民医院的CT片、CT报告相矛盾,故应认定柳林县人民医院的CT片和CT报告无效,三份鉴定意见均采用了上述来源不合法的鉴定资料,且三份鉴定意见和一个专家论证的伤处不一致,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故该三份鉴定意见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综上,原判认定他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他无罪。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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