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时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0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赣04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凌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凌某撤回上诉。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0)赣04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