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阿市民初字第5542号 原告陈X,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瓦提县, 委托代理人A,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A,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住所地阿克苏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A承担, 代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10年 (优于59.2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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