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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县宏鑫宾馆与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拜城县宏鑫宾馆与衡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拜城县宏鑫宾馆,住所地拜城县, 实际经营人唐建X,男,瑶族,住拜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明,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X,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陈万财,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拜城县宏鑫宾馆因与被上诉人衡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拜城县宏鑫宾馆实际经营人唐建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明,被上诉人衡X委托代理人陈万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衡X为个体户,从事电子娱乐服务经营活动,在拜城县艺苑小区20号楼负一层经营了一家“佳乐电子娱乐城”,2014年12月30日,衡X发现艺苑小区20号楼地下室地面有水,电子娱乐城内的木地板变形凸起,衡X将情况向拜城县艺苑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反映,经该公司派人员调查,电子娱乐城被水浸泡,水深达10厘米,流水原因系20号楼二层拜城县宏鑫宾馆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流水所致,当日,衡X申请拜城县公证处进行公证,拜城县公证处于当日17时44分-18时01分就地下室后门入口白管有冰到地下室内地面有积水,木地板变形凸起裂开的情形进行证据保全,拍摄了1组10张照片,衡X支付公证费600元,后衡X找拜城县宏鑫宾馆协商处理此事,因拜城县宏鑫宾馆拒赔而无果,2015年5月,衡X申请原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电子娱乐城被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拜城县价格认定局进行评估,衡X支付鉴定费1500元,该局于2015年7月9日作出了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估价意见为拜城县艺苑小区地下室水渍浸泡损害价值估价为49230元,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衡X经营的“佳乐电子娱乐城”被拜城县宏鑫宾馆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热水器流水损坏,有拜城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和拜城县艺苑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拜城县宏鑫宾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衡X要求拜城县宏鑫宾馆赔偿51330元,有其提供的证据证实,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拜城县宏鑫宾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拜城县宏鑫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衡X财产损失51330元(包括木地板及吊顶因水渍浸泡损害价值49230元、鉴定费1500元、公证费600元,三项合计51330元),案件受理费1083.3元,减半收取541.6元,由拜城县宏鑫宾馆承担, 拜城县宏鑫宾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应当追加拜城县艺苑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诉讼,事发时被上诉人的下水管道前有块高约10公分左右的木板,由于木板挡在前面导致水无法排至马路上,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安全服务,小区公共设施处被他人随意摆放物品,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太阳能热水器管径1.5厘米,漏水点只有0.5厘米,本案发生在12月底,室外温度非常寒冷,从屋顶的地势观察漏水点的地势比其他地方的地势低,漏出的水一部分结成冰,另大部分由最近的排水管排至马路,被上诉人地下室的水从何进入,是否由上诉人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所致不能确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衡X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上诉人拜城县宏鑫宾馆向法庭提交由其拍摄的照片11张,证明房屋排水管情况及水进入地下室是因空调排风口下垫压的木板妨碍排水管正常排水所致, 被上诉人衡X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是当时事发现状及事发地点的照片,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衡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衡X为改善室内通风安装了空调,该空调的地面出口在屋顶排水管旁,一定程度影响了屋顶排水,造成水流淤积自电子娱乐城空调管道流入地下室, 本院认为,根据拜城县公证处的公证文书及拜城县艺苑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可以证实因拜城县宏鑫宾馆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造成衡X经营的“佳乐电子娱乐城”被水浸泡的事实,拜城县宏鑫宾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上诉人为改善室内通风安装了空调,该空调的地面出口在屋顶排水管旁,一定程度影响了排水,致使水流不能顺利排走而流入电子娱乐城,对此被上诉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在此事件中拜城县宏鑫宾馆承担70%的责任,衡X承担30%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拜城县宏鑫宾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衡X财产损失35931元(木地板及吊顶因水渍浸泡损害价值49230元、鉴定费1500元、公证费600元三项合计51330元的70%); 三、驳回衡X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3.3元(衡X预交),减半收取54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3元(拜城县宏鑫宾馆预交),合计1624.9元,由上诉人拜城县宏鑫宾馆负担1137.4元、被上诉人衡X负担4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世敏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赵培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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