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阿克XXXX公司与沙雅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901民初4585号
原告:阿克XXXX公司,住所地阿克XX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XX公司,住所地沙雅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原告阿克XXXX公司诉被告沙雅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阿克XXXX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XX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沙雅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X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克X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