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德朝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8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某某在前湾新区宁波某公司的车间工作时,不慎碰伤左腿。张某某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距骨内后缘骨折等。
2022年2月11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10月28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九级。之后,张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均因双方差距较大而无果
2022年12月初,张某某来到吴德朝律师的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吴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审核证据后,帮助张某某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计算赔偿金额,准备证据材料等。做好准备后,吴律师帮助张某某申请仲裁立案,要求宁波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2023年2月14日,案件开庭,吴律师准时出庭,调解中尽力为张某某争取最大利益。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3000元。不久后,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案件顺利办结。对此结果,张某某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