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德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10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13日,张某某在宁波某某金属厂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严重受伤。当日,张某某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双下肢多处骨折伴皮肤脱套、左多发性肋骨骨折、左前臂离断。张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经历多次手术。出院后,多次门诊复查、随访。不久后,张某某的伤害事故经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2月4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四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张某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多次和厂里协商,但因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吴德朝律师如何处理。吴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张某某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本案,因为张某某的情况特殊,需要退出工作岗位,保持双方劳动关系,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社保基金的待遇与缴纳社会保险的数额有关,企业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较低,所以工伤保险待遇也较低,其中的差距是由于企业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承担这部分的损失。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吴律师法律团队立即为张某某详细计算赔偿项目及数额,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将案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1年1月26日,案件开庭。吴律师据理力争,为张某某争取最大的利益。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企业同意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的差额合计33万余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接受调解意见。案件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