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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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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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工伤案例

发布者:吴德朝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唐某某开始进某某航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二级水手。唐某某的每月工资为5000元左右。2019年7月15日下午1点,唐某某在公司工作中,抱消防水枪头操作时,水枪头不慎掉落碰伤胸部。唐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肋骨骨折。公司医药费没有支付,唐某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

  2019年10月,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某某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20年6月12日,唐某某与某某航运公司签订了《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某某航运公司仅支付给唐某某工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合计2.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一切无涉。因唐某某发生工伤后,某某航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唐某某生活严重困难,形势所迫才签署了上述协议,唐某某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唐某某签订协议几天后,开始对签订协议后悔了,才来咨询律师。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唐某某与某某航运公司签订上述协议时,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还未作出,无法预见可享有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具有判断自己伤情和劳动能力程度的专业知识。而且协议中,某某航运公司未给予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主要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唐某某与某某航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2020年6月23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某的工伤为十级伤残。2020年6月29日,律师帮助张某某书写好《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唐某某向某某航运公司寄出,要求某某航运公司给予唐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7月1日,某某航运公司回函称:双方于2020年6月12日已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工资及补偿已现场支付完毕。

  律师承办该案件时,兵分两路,一是唐某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航运公司给予唐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唐某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两个案件受理后,不久后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航运公司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7.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5万元,尚需支付5万元。收到工伤赔偿款项后,唐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吴德朝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宁波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海曙法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0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