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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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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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吕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国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吕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XX、吕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5万元,余款25万元始终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
被告吕XX、吕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吕XX、吕XX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XX、吕XX向原告王XX借款,并于2014年10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于2014年10月底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归还了5万元,余款25万元至今未还,遂成讼。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吕XX、吕XX向原告王XX借款尚有25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XX、吕XX经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XX、吕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25万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吕XX、吕XX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国标律师,法学学士,现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绍兴上虞)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虞市社区服务中心(96345)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