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曾XX、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XX及其诉讼代理人曾X,上诉人湖南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李X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0元,上诉人湖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0元,均予以退回。
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