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黄XX借款1037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被告谢X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数十次通过支付宝、微信的账户向被告谢X账户转账103788元。事后原告多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多种理由搪塞甚至拒接原告电话,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谢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黄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谢X未出庭质证,本院对原告黄XX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被告谢X以做生意、亲戚治病等理由向原告黄XX借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原告黄XX使用支付宝和微信向被告谢X转账103788元。其中支付宝转账19笔共计63200元,微信转账22笔共计40588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黄XX提供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交付款项的事实;从原告黄XX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谢X与原告黄XX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同时,本院通过微信的形式向被告谢X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告谢X亦未提出任何抗辩主张。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被告谢X经原告黄XX催款不还,已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黄XX要求被告谢X返还借款本金1037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谢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本案证据和事实进行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谢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103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被告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