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李XX、李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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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律师
发布者:曾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36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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