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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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与被告宜章县中医医院、宜章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448人看过 举报

2020-07-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与被告宜章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宜章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被告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朱XX,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X、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27048.93元(医疗费1929.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100元、护理费100元、营养费50元、交通及住宿费100元、死亡赔偿金281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308.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6650元,合计454097.87元,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227048.9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6日上午11点35分,原告的亲属李XX因骑摩托车摔伤在宜章县里田镇卫生院就医,李XX经该卫生院确诊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当日宜章县里田镇卫生院将李XX送至中医院继续治疗,经该院确诊为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挫伤。2018年8月16日21时50分李XX因脑震荡精神失常,产生幻觉,难以入睡,中医院未向李XX的亲属提醒防范李XX会因精神失常、幻觉作出反常行为,且该院对三楼窗户没有设置防护网,致使李XX从三楼坠落。事后中医院没有对李XX进行及时、有效抢救,而是将李XX送至人民医院抢救。人民医院也没有及时输血,致使李XX缺血性休克死亡。在前述背景下,中医院、人民医院为了规避自身责任擅自伪造病历。原告认为,中医院明知李XX因脑震荡精神失常、幻觉作出反常行为,却没有提醒李XX的家属,甚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显然中医院的过失行为致使李XX坠楼。另外,中医院、人民医院为了掩盖救护不力致使李XX死亡的事实,其擅自伪造病历。为此,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是致使李XX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总金额252037.42元变更为227048.93元,两被告中医院、人民医院对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本案继续开庭。
被告中医院辩称:中医院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救治义务,因为,中医院没有血库,将李XX转至人民医院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被告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诉状中说人民医院篡改病历不存在,患者送来时已经休克,病人一来肯定是全力抢救,不可能先去写病历,病历中难免存在个别错别字,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没有责任。
根据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6日,李XX因摔伤由宜章县里田镇卫生院转至中医院治疗,中医院入院记录入院时间为当天16时47分。同日21时58时许,李XX被发现从该院三楼病房厕所窗户跳下,医护人员下楼抢救,中医院《出院记录》记载采取的抢救措施有:立即给予建立静脉通道,给予双管林格氏液500ml静滴,上氧,测量生命体征,伤口包扎止血,并给予CT扫描。同日22时30分许由急救中心急救车接至人民医院治疗,于22时55分转入ICU抢救治疗,于23时32分宣布临床死亡。
2019年1月25日,中医院向本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事项为: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若有过错,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若有过错且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以及中医院及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通过摇号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湘雅二[2019]临鉴字第3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XX跳楼后致全身多发伤,出现低血容性休克、气胸、纵膈积气等危及生命疾病,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中医院存在未行胸腔穿刺急救、未就地实施救治之过错,与李XX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至次要原因。2、人民医院在对李XX的诊疗过程中,病历书写方面存在多处诊治活动时间相互矛盾情形,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但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另查明,李XX生前与原告李XX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7月4日生育儿子李X、2002年3月9日生育女儿李X;李XX的父亲李XX出生于1947年5月2日、母亲杨XX出生于1947年10月10日。李XX与杨XX有子女四人。李XX共用医疗费1929.37元。李X于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就读宜章县第一中学。2018年度湖南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93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064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21元、年平均工资7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X〔2014〕15号)标准确定,每人每天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在起诉陈述事实及理由时混合了医疗服务与损害责任之间的区别。为明确本案案由,本院在庭审中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释X原告方诉讼请求依据何种请求权规范,为何种法律关系。原告方XX确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焦点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原因力大小以及两者是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争议焦点二,五原告因李XX死亡可依法计算的损失额多少的问题。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李XX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跳楼后致全身多发伤,出现低血容性休克、气胸、纵膈积气等危及生命疾病,中医院存在的诊疗过错行为是未立即行胸腔穿刺急救、未就地实施救治,与李XX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至次要原因。被告人民医院已按医疗规程治疗李XX,与李XX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本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认定被告中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五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方要求被告中医院、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因李XX死亡可计算的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1929.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天×100元/天);3、误工费100元;4、护理费100元;5、营养费50元;6、交通费及住宿费,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7、死亡赔偿金281860元(14093元/年×20年);8、被扶养人生活费82308.5元(①李X的扶养费25064元=25064元/年×2年÷2,②李XX的扶养费28622.25元=12721元/年×9年÷4,③杨XX的扶养费28622.25元=12721元/年×9年÷4);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0、丧葬费36650元=73300元/年×0.5年。综上,损失共计454097.87元。中医院应赔偿五原告90819.57元(454097.87元×20%)。
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章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各项损失90819.57元;
二、驳回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原告李XX、李X、李X、李XX、杨XX负担4064.8元;被告宜章县中医医院负担10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涛律师,咨询电话:15575637757,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所属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郴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郴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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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20********6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