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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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与被告张XX、赵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359人看过 举报

2020-07-08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诉被告张XX、赵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X,被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的《中国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二、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25.43元、利息9551.67、拖欠本金罚息1823元、利息罚金1463.73元,本息合计68863.8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三、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443.19元;四、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郴桂路某房产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赵X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已经无能力偿还,房子可以拍卖,希望原告能够减免一些利息。
查明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2005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了《中国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住房贷款金额为80000元,被告以按揭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共240期。被告连续三个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债务,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同日,被告张XX用其所购买的位于郴桂路某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05年3月30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监证书。贷款发放后,截止2017年11月2日,被告共欠本金56025.43元,利息9551.67、拖欠本金罚息1823元、利息罚金1463.73元,本息合计68863.8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张XX与被告赵X200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
三、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与湖南XX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原告至今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中国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该笔借款是被告张XX与被告赵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赵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因原告至今尚未实际履行,待实际履行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归还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56025.43元,利息9551.67、拖欠本金罚息1823元、利息罚金1463.73元,本息合计68863.83元;(利息及罚金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日止,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上述给付责任,限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中国XX对被告张XX所购买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XX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赵X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8元,由被告张XX、赵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涛律师,咨询电话:15575637757,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所属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郴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郴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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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20********6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