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与被告段XX、陈XX、湖南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上海XX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8元,保全费1602元,合计3830元,由原告上海XX负担。
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