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与被告谭XX、肖XX、郴州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上海XX以被告肖XX承诺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为由,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3元,保全费1,787元,合计4,300元,被告肖XX自愿负担。
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