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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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志朋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6日 814人看过 举报

2017-04-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吴某某受雇于万某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5年10月3日13时40分许,吴某某在万某某承包的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隆鑫广场“土巴巴养生牛肉馆”水电安装工程安装灯具时,因万某某提供的手脚架高度不够,且施工现场地面有台阶,导致放置手脚架的位置与灯具的安装位置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吴某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手脚架上坠落受伤,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立即被送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5日,吴某某因伤情严重,转送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因吴某某家人无法承担过多的医疗费,且万某某不肯继续支付医疗费等因素,吴某某2015年10月24日转院至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1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伴左下肢不全瘫;2、左侧髂骨骨折;3、左侧耻骨、坐骨支骨折;4、右足第1、2、3、4跖骨骨折;5、右足内侧楔骨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6、右足踇趾近节跖骨基底骨折;7、右距骨、舟状骨囊肿;8、痛风。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建议休息3个月。吴某某三次住院过程中,共住院53天,医疗费已由万某某全部垫付。吴某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共垫付73000元,吴某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时,收到医院退费13502元。

2016年1月4日,吴某某委托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2016年1月7日,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项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故吴某某伤残总指数为20%+10%×10%=21%。后因吴某某万某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吴某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万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186639.79元。

另:吴某某与妻子邱某某生育两小孩,一个为1999年7月12日生,一个为2000年9月27日生。

二、法院判决结果

某某赔付吴某某各项损失70313.09元

三、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是吴某某与万某某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本案根据万某某对吴某某的指示和劳务费的支出形式可以看出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

本案的关键点之二是万某某出具的合伙协议能否免除其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合伙关系,各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未予支持万某某的观点。


杨志朋,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审判研究和刑事风险防控,致力于精细化、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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