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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类刑事案件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吕佳凤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3次举报

钓鱼类案件法律问题分析

关键词:网络钓鱼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诈骗罪

[裁判要点]

  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中,要注意区分被害人的处分意识。被告人植入虚假链接骗取被害人货款的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植入与被害人处分意识不同的虚假链接窃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为代理人的身份销售钓鱼软件,讲解诈骗视频并分成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对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1582号(2017620日)

[基本案情]

本人代理的委托人的基本案情如下:20153月至20163月,被告人***事先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了具有变更支付指向和支付金额功能的“涅槃重生助手”等钓鱼软件,以刷单为名诱骗被害人远程操作该电脑使用银行卡支付刷单商品,骗取6万余元。开庭审理中本人积极为被告人辩护,并最终为其争取了缓刑的处罚。


吕佳凤律师在线咨询电话:13735353922,诸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律师,现任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佳凤律师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