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陈述出于朋友帮忙将本人及家人的银行卡出借给朋友使用,承诺支付300元每次的使用费,期间卡内银行流水达30万余元,就是这样一个决定,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让张某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我们知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收到违法所得后就需要大量的银行卡将赃款洗白,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的行为就是将本人的银行卡以有偿的方式出租给犯罪分子,这样就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有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大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认为出借银行卡是小事,也不要碍于情面不去拒绝,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触犯刑法,引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