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某月某日向魏某借款,借款金额为12万元,双方约定宝马车质押给魏某,在借款到期王某某归还借款后,魏某将车子归还王某某,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讨,王某某一直未支付,因王某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魏某联系不上王某某,为维护魏某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魏某挽回了损失。
陈海棠律师
发布者:陈海棠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8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某月某日向魏某借款,借款金额为12万元,双方约定宝马车质押给魏某,在借款到期王某某归还借款后,魏某将车子归还王某某,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讨,王某某一直未支付,因王某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魏某联系不上王某某,为维护魏某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魏某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