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海棠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2日 7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于2022年2月份开始一直在杨某承包的工地上班,报酬由杨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但杨某一直未按月足额向孙某支付报酬,孙某于2022年7月1日离职,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报酬总计36000元,后经孙某催讨,还剩15447元未支付。杨某于2022年6月成立新公司,公司名为宁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经宁波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双方于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向原告支付报酬7175元,还剩报酬8272元未支付,孙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本人向江苏某某某县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孙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