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人会认为子女的抚养费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只是一个参考标准,除了工资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重要参考因素。
在一方收入特别高或特别低时,简单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当的。
1.子女的实际需要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是由其生理上的成长变化和社会生活水平共同决定的。
因此,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费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出差异性。更具体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婴幼儿期,(1-6岁)(没有自理能力,生活费用较高);义务教育期(7-16岁)(具备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用于学习的费用较少,用于生活的费用较多);自费教育期(16岁以上)(以人均消费支出和子女就读学校平均收费标准作为参照)。
2抚养人的经济能力
抚养人的收入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不固定的。
如果抚养人的收入每年都有变化,被抚养人每年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诉讼,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区分不同身份的人,分清有无固定收入来区别对待。
1有固定收入的
对于固定收入基数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按照20%-30%的比例确定。
2长期在家务农
一般按照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3农闲外出打工的
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外出打工时间较短,身份仍是农民,工作和收入均不固定。
4长期在外打工
按照其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当地生活水平对抚养费计算的影响
当地是指子女实际居住地。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础,适当考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因素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首先应考虑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能力,若父母条件较好,愿意负担更高的子女抚养费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必一定与当地生活水平一致;同理,如果父母生活条件较差,也不宜强行要求支付超过能力范围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