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买,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石某于2002年4月2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诉争房屋原系石某承租公房。2005年,石某与某单位房改办,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内容为:“……甲方将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XX,建筑面积73.26平方米、阳台面积11.66平方米,按成本价出售给乙方。……”
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原系石某婚前取得承租公房,2005年房改购买,缴纳39545.18元购房款,折算双方工龄,现登记在石某名下,由石某居住使用。
石某提交住院记录及照片一组,证明石某住院期间张某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相互扶助的义务。张某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病历只能证明病情,2015年、2016年石某生病、住院均系张某照顾。
【原告诉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平均分割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号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结婚情况属实,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石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系石某单位的福利公租房。石某患病后,张某长期居住于张家口市子女家中,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法院裁判】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诉争房屋归原告张某、被告石某按份共有,原告张某占50%份额,被告石某占50%份额,原告张某、被告石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相互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分析】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为石某婚前承租公房,石某与张某结婚后折合双方工龄共同购买,登记在石某名下,属于石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主张分割。石某主张张某未尽夫妻扶养义务,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