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原告甲公司系专业理容器材经营企业,依法享有案涉两项专利,两项专利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价,权利稳定性高。被告乙系理容器材等业务的市场主体,其在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一款产品,该产品被甲公司认为落入其上述两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甲公司认为乙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专利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遂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乙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乙辩称其对侵权不知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开模、销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时间,同时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其已下架被诉侵权产品。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细致的办案工作:
1. 证据组织与提交:柴传程律师围绕甲公司的诉讼主张,精心梳理并向法院提交了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缴费记录、侵权公证文书等7份核心证据,完整举证证明甲公司的专利权主体资格、专利有效性、被告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等关键事实,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 庭审质证与辩论:庭审中,柴传程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抗辩证据,逐一进行精准质证,指出被告提交的拼多多店铺截图无订单信息、ERP订单截图与本案无关、开模时间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且身份不明等问题,有力反驳了被告的各项抗辩主张,法院最终未采纳被告的大部分抗辩证据。
3. 技术特征比对论证: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环节,柴传程律师详细、专业地阐述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形状、设计要点上构成近似,同时明确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3、4、5,并逐一对应论证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上述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该论证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为认定侵权成立的关键依据。
法院经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认证,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当庭比对,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其合法来源和在先使用权抗辩均不成立。
三、案件点评
1. 专利权保护的司法导向:本案是典型的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交叉侵权纠纷,法院严格遵循专利法相关规定,以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为依据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在侵权比对中,对外观设计坚持“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的判断标准,对实用新型坚持“全面覆盖原则”,清晰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严格界定,为同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2. 侵权抗辩的举证责任边界:本案中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和在先使用权抗辩均未获法院支持,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方主张抗辩需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主张合法来源需举证证明产品的具体供货主体、买卖关系、物流及付款凭证等完整链条,仅提供店铺截图、不完整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主张在先使用权需举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设计、制造并使用,且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单一无佐证的截图无法形成有效抗辩,该裁判尺度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举证行为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3. 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合规提示:本案被告作为电商平台的个体经营主体,因销售侵权专利产品承担了赔偿责任,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对所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进行必要审查,留存完整的供货、交易凭证,避免因销售侵权产品陷入法律纠纷;同时,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固定和留存,尤其是维权费用的相关票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作用:柴传程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从证据的收集、组织到庭审的质证、辩论,再到专利技术特征的专业比对论证,每一个环节都围绕原告的诉讼主张展开,精准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办案工作,是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侵权认定的重要助力,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价值。
柴传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