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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老牌公司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制止两被告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并获赔

发布者:柴传程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30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原告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成立于1993年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经营范围包含泵阀相关品类,曾获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等多项荣誉,其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民”字号经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与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被告一为泵类机械制造企业,被告二为销售方,原告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水泵产品上标注含“上海人民”字样的不实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二对其中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且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一提交书面答辩状,其辩称原告变更现企业名称时间较晚,案外企业曾先使用该名称;原告自身未生产水泵产品,与相关水泵生产企业无密切关联;“上海人民”系大众熟知名称,无专属性,且原告经营状态停滞,被告无攀附意图;原告并非“上海人民”商标权利人等。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主导原告的维权诉讼工作,在案件办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1. 诉讼代理与出庭应诉: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方的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公开庭审,配合法院完成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等关键诉讼程序,保障案件审理顺利推进。

2. 证据收集与提交:围绕原告诉讼请求,柴传程律师精心组织并向法院提交了企业公示信息查询、经公证的荣誉证书、公司资质文件、新闻报道、关联民事判决书、公证取证材料及封存实物等一系列证据,全面证明原告“上海人民”字号的市场影响力、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核心证据基础。

3. 质证与事实辩驳:针对被告提交的企查查信息打印件、关联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柴传程律师结合全案事实进行专业质证,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字号无专属性、原告碰瓷式诉讼等答辩意见进行有力辩驳,清晰向法院阐述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全案综合认定,最终查明了原告字号的影响力、两被告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水泵的具体事实,作出了涉案判决。

三、案件点评

1. 权利保护层面: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上海人民”作为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经长期使用并积累市场知名度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厘清了企业字号保护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字号的保护不以商标注册为前提,只要与企业形成特定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企业字号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典型参考。

2. 侵权认定层面:法院结合两被告的行业属性,认定其理应知晓原告字号的市场影响力,其在产品上标注含原告知名字号的不实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严格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遵守的诚信原则,对遏制市场中利用他人知名字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3. 赔偿数额层面: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字号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及原告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一赔偿,赔偿数额的认定遵循了法定赔偿的裁判原则,兼顾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与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4. 市场规范层面:本案的判决对泵阀、机电等相关行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起到了规范引导作用,警示行业内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不得实施混淆视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自主经营积累品牌价值,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柴传程律师,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1500120********12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