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传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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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知名科技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并获赔

发布者:柴传程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60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原告系国内知名科技型企业,深耕个人载具及电驱系统领域,拥有多项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其设计生产的儿童电动摩托车凭借独特的挂耳杠等装潢设计,形成了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品装潢,产品兼具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A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B为被告A公司唯一股东,被告C公司为玩具销售企业,三被告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原告发现,被告A公司擅自生产并通过多平台大量销售与原告案涉产品装潢高度相似的儿童电动摩托车,被告C公司通过网络店铺销售该款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造型、配色、图案布局等核心特征上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便原告发函制止,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占原告市场份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遂委托柴传程律师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A、B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被告C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三被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4年9月3日由河南省某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主导本案维权工作,从证据筹备、庭前维权到庭审抗辩,层层推进,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关键基础,核心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柴传程律师指导原告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系统收集整理原告的企业资质、品牌知名度证明、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产品装潢知名度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案涉商品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同时,针对被告侵权行为,指导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在1688、拼多多等网络平台及微信渠道完成侵权产品购买、物流跟踪、实物封存等全流程取证,取得多份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固定了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关键事实,形成闭环证据链。

2. 庭前发函维权,固定被告主观过错: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柴传程律师于2024年3月7日代表原告向被告A公司邮寄《律师函》,明确指出其侵权事实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该函件已被被告签收,但被告未予理会仍继续侵权。该行为不仅成为庭审中证明被告主观过错的重要依据,也进一步佐证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性。

3. 出庭应诉抗辩,精准主张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C公司当庭抗辩,主张其对侵权不知情、销售数量少且无盈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柴传程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针对被告C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质证、精准辩论,清晰阐述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被告C公司作为销售者,销售带有混淆性标识的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被告B作为被告A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主张。

4. 合理主张赔偿,维护原告经济权益:针对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柴传程律师结合原告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开支,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赔偿主张,为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参考。

法院经当庭拆封比对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认定二者装潢高度相似,构成混淆性近似,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1. 明晰商品装潢保护边界,强化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认定,原告案涉产品的挂耳杠设计、布局搭配、颜色组合等装潢特征,因具有独特性且与原告形成特定关联、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同时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细微差别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区分,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该认定清晰界定了商品装潢的司法保护边界,对规制市场混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指引意义。

2. 严格适用一人公司责任规定,强化股东出资义务:本案中被告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被告B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为由,判决其对被告A公司的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严格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一人股东的举证责任,强化了股东的财产独立证明义务,对规范一人公司经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 精准划分销售者侵权责任,平衡市场经营与维权:法院认定被告C公司作为销售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结合其侵权情节、销售规模及主观状态,酌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该裁判既明确了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责任,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平衡市场经营者经营风险的有机统一,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4. 体现知识产权维权司法导向,助力企业合法维权:本案中,法院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案件各项因素,酌定支持原告的合理赔偿主张,同时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维权的支持导向,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鼓励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柴传程律师,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1500120********12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