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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抗辩策略有效降低赔偿金额

发布者:柴传程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19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本案为重庆市某法院审理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为重庆A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B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二者共同享有某商标专用权,,且曾获地方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等荣誉,在当地饮用水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为重庆C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成立后推出标注侵权标识的桶装饮用水,在多个线上平台销售,其曾于2021年6月申请案涉侵权标识商标注册,在饮用水类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仅啤酒类别获初步审定。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案涉侵权标识完整包含原告商标核心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持续使用,主观存在恶意,结合其线上销售数据及利润测算,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则否认侵权及赔偿责任,双方就此引发诉讼,法院于2022年9月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办案过程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侵权是否成立、赔偿责任是否承担展开充分举证、质证及辩论,柴传程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主导被告的抗辩策略制定与庭审应诉工作,核心办案过程及柴传程律师的工作内容如下:

1. 抗辩思路整体规划:柴传程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了“先否定商标近似及侵权成立,再否定赔偿责任,最后主张降低赔偿金额(若侵权成立)”的三层递进式抗辩思路,为被告的应诉工作确立核心方向。

2. 商标侵权不成立的抗辩举证与辩论:针对原告主张的商标近似及混淆可能性,柴传程律师从多方面展开抗辩。一是从商标视觉构成角度,指出原告注册商标为特色图形商标,而被告案涉侵权标识为组合标识,二者构图、颜色、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显著,且被告标识的识别重心为并非原告商标,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判断不会产生混淆;二是结合商标局驳回决定,举证证明被告案涉侵权标识商标在饮用水类别被驳回的原因是其他部分相关图形与他人商标近似,与原告商标无关,且该商标在啤酒类别获审定,反推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三是质疑原告商标的显著性与现有知名度,举证原告商标存在多年冻结、转让未核准情形,其委托生产商已破产,线下市场占有率极低,原告仅举示早年荣誉不足以证明现有知名度,故不应认定标识近似。

3. 赔偿责任不承担的抗辩主张:柴传程律师提出三项核心抗辩理由,均完成相应举证与说理。其一,主张原告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案涉商标,举证市场上的相关产品与原告无关联,原告商标因冻结无法正常使用且多次转让未果,依据商标法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举证被告在使用标识前已主动申请商标注册,主观无侵权过错,且在收到被诉材料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属于积极止损行为;其三,举证被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水桶采购合同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生产时间极短,因场地问题仅短暂生产,且销售涉案产品存在亏损,同时产生设备、装修等巨额成本,未因案涉行为获得任何收益。

4. 庭审应诉与证据质证:庭审中,柴传程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销售数据、商标权属证明等证据进行细致质证,对原告主张的桶装水成本、利润测算、惩罚性赔偿依据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的成本数据无证据佐证,被告线上平台标注的年度销售额为广告宣传并非实际数据;同时,针对法院依申请调取的线上销售数据,结合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该数据不能直接等同于获利。此外,柴传程律师就被告提交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经营成本证据等进行充分举证说明,确保证据的证明力被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认定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点评

(一)案件核心裁判要点

1.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法院明确商标近似的认定需结合标识构成、商品类别、商标知名度、混淆可能性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标识虽为组合标识,但核心识别文字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二字,且原告商标在当地饮用水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便二者图形存在差异,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误认,故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主观过错的认定:被告作为当地同行业者,明知案涉侵权标识在饮用水类别商标注册被驳回,未对在先知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仍持续使用相关标识,法院认定其主观难谓善意,具有侵权故意。

3.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院强调惩罚性赔偿需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本案中虽认定被告具有故意,但被告经营时间短、无多次侵权/重复侵权情形,原告主张的获利数据无充分证据佐证,被告线上宣传的销售额非实际获利,故未满足“情节严重”要件,驳回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4. 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在原被告均未充分举证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体现了商标侵权赔偿“法定赔偿”的适用原则。

(二)柴传程律师应诉工作的核心价值

本案中,原告最初主张50万元赔偿,法院最终仅酌定8万元赔偿,柴传程律师的应诉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核心价值体现在:

1. 抗辩策略有效降低赔偿金额:柴传程律师制定的三层递进式抗辩思路,虽未成功否定侵权成立,但通过充分举证被告无侵权故意、生产经营时间短、未实际获利、主动停止涉案行为等事实,有效反驳了原告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同时让法院充分考量被告的侵权情节轻微性,成为法院酌定低额赔偿的重要因素。

2. 证据组织与质证精准击破原告诉求:柴传程律师针对原告证据中的薄弱环节(如无依据的成本测算、夸大的销售额数据)进行精准质证,否定了原告主张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使得法院未采纳原告的利润测算与赔偿标准,仅适用法定赔偿并大幅降低金额。

3. 法律适用与说理贴合裁判规则:柴传程律师围绕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商标近似、商标使用、赔偿责任的规定展开抗辩,其主张的“商标近似需结合整体视觉与混淆可能性”“三年未使用商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等观点,均贴合法院的裁判审查标准,虽部分主张因案件事实未被完全采纳,但充分影响了法院的裁判心证。

(三)案件的行业与法律启示

1. 市场主体的商标使用与避让义务:企业在使用商标标识时,应对同行业在先知名商标进行充分检索与合理避让,即便在标识中增加修饰性文字,若包含他人商标核心文字且易造成混淆,仍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应及时停止使用相关标识,避免因主观放任导致侵权认定及责任加重。

2. 商标侵权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商标权人主张高额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时,需对侵权获利、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等要件进行充分举证,仅凭销售数据无成本、获利佐证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侵权方则可通过举证经营亏损、主动止损、无主观故意等事实,争取降低赔偿金额。

3. 商标知名度的持续维护与举证:商标的知名度具有时效性,商标权人需持续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与品牌维护,同时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如宣传资料、销售数据、荣誉证书等),否则在侵权诉讼中,其主张的商标知名度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被法院采信。

4. 律师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与事实认定较为复杂,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精准制定诉讼策略、组织证据、进行法律说理,即便侵权成立的情形下,优秀的应诉工作也能有效降低赔偿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作为典型的饮用水行业商标侵权纠纷,既体现了法院对地方知名商标的保护,也兼顾了侵权行为情节与赔偿责任的匹配性,为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与应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本。

柴传程律师,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1500120********12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