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传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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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

发布者:柴传程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97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原告系一家主营产品设计研发的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有某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授权条件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产品因设计新颖获得市场认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被告A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箱包类企业,被告B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发现被告A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的产品,认为该行为侵占自身市场份额,导致专利产品销量锐减,严重侵害自身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被告A公司、被告B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辩称,案涉商品链接上架于原告投诉前,无重复侵权行为;其并非产品生产商,仅为采购销售,且经营成本高,销售案涉产品未获利甚至亏损;同时主张自身无侵权故意,不知案涉产品为专利产品,拒绝承担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

二、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4年2月20日由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委托柴传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1. 证据收集与提交:柴传程律师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向法院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实原告的专利权人主体资格、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及设计独特性;同时提交了由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完整固定了被告A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物流信息及实物证据,为认定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的公证证据支撑。

2. 庭审质证与辩论:庭审中,柴传程律师当庭参与公证实物的拆封核对,针对被告方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针对被告否认制造行为、主张仅为采购销售的抗辩,律师结合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等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针对被告主张无侵权故意、未获利的抗辩,律师重点举证原告曾向平台投诉被告侵权,而被告在投诉后仍售卖相近似产品的事实,指出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同时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性进行详细比对,论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诉讼主张的推进:柴传程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就赔偿金额的计算及合理费用的主张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参考,同时主张本案应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柴传程律师提交的公证证据、专利相关证据等予以审查确认,结合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三、案件点评

1. 专利权保护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规则,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认定二者无实质性差异,明确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彰显了司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同时强调了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在认定专利有效性中的重要作用,为同类案件的侵权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2. 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具有指引性:法院结合原告曾投诉被告侵权,而被告在下架相关链接后,仍销售仅在大小、颜色上有区分、整体外观基本一致的产品这一事实,认定被告具有侵权主观恶意,该认定标准贴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中主观故意的具体判断情形,对规制经营者的后续侵权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3. 知识产权维权的证据意识至关重要:本案原告的胜诉,关键在于柴传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尤其是通过公证程序获取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完整证据,以及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证实专利有效性,这些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这也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重要启示,即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应强化证据意识,通过合法方式固定侵权事实,同时重视专利评价报告等权属证据的准备,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4. 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需强化:被告虽主张自身不知案涉产品为专利产品、无侵权故意,但该抗辩未被法院采信,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最终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这提醒市场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商品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核实商品的知识产权权属情况,避免因销售侵权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被主张侵权后,应及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而非变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将被认定为主观恶意侵权,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

四、柴传程律师在案件中的核心作用

1. 专业把控案件维权方向: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初期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为核心,围绕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展开维权,确定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为案件的维权奠定了清晰的方向。

2. 完善构建案件证据体系:律师专业筛选并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文书等关键证据,通过公证程序固定被告的侵权事实,弥补了原告方在侵权事实举证上的难点,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是原告方获得胜诉的关键。

3. 庭审中高效抗辩与论证:在庭审质证和辩论阶段,柴传程律师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理由进行专业、针对性的反驳,就外观设计近似性、被告侵权主观恶意等核心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论证和事实比对,清晰向法院阐述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推动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4. 依法维护原告的维权利益:律师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还结合案件事实主张合理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在庭审中积极推进赔偿责任的认定,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主观恶意,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果,实现了维权的核心目的。

柴传程律师,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1500120********12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