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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厘清侵权行为与内部违规边界

发布者:柴传程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56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原告A科技公司系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碳减排技术研发等业务的企业,拥有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主张的工程模块类代码、具体工程模型及百余项工程项目代码构成技术秘密,且已采取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服务器权限、制定员工手册保密规定等保密措施。被告武某某系A科技公司研发中心重庆综合研发部总经理,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负责广州银行相关项目开发工作。

2024年6月,A科技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张某某从公司权限管理员处取得git服务器超管账号及密码并转发给武某某,武某某于6月23日使用个人电脑在家批量下载git服务器中的工程项目源代码,成功下载42项。A科技公司认为武某某该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造成源代码泄露风险,严重侵害其技术秘密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武某某辩称其获取超管账号密码途径合法,下载代码系工作所需,未超出履职范围,且已及时删除下载的代码,未对外披露、使用,不构成技术秘密侵权。

二、办案过程

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A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在案件办理中履行了专业的代理职责,核心工作如下:

1. 案件起诉与证据梳理:柴传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A科技公司梳理案件事实,围绕案涉技术秘密的构成、武某某的侵权行为、损失主张等核心要点,整理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服务器操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检查报告》、维权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完成案件起诉材料准备,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并阐述事实与理由。

2. 一审庭审代理:庭审中,柴传程律师针对案涉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充分举证与辩论,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法定构成要件出发,举证证明案涉源代码系A科技公司自主研发成果,不为所属领域普遍知悉,具有现实商业价值,且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同时,针对武某某超越权限批量下载代码的行为,主张其主观具有不正当性、客观行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并举证证明A科技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要求武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3. 二审上诉代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柴传程律师协助A科技公司梳理上诉理由,针对武某某获取源代码的主客观不正当性、侵权行为的成立性等核心问题撰写上诉状,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柴传程律师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继续围绕上诉请求展开法庭辩论,充分阐述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技术秘密侵权的代理意见,积极维护A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4. 全程法律论证:在案件办理的全流程中,柴传程律师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技术秘密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论证,针对对方抗辩意见逐一进行反驳,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诉讼利益。

三、案件点评

1. 技术秘密的认定层面: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可案涉技术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明确了商业秘密认定的核心标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法院的认定既考量了A科技公司对案涉源代码的自主研发成果及商业价值,也认可了其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服务器权限、制定保密规章制度等行为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该认定为技术秘密类案件的权利基础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2. 侵权行为的判定层面: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核心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及主观的侵权故意,本案中,武某某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其获取超管账号密码系由公司高管转发,公司对该过程知情且未及时制止,且武某某本身具有案涉42项源代码的正常使用权限,其批量下载行为虽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系通过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亦无法证明其具有对外披露、使用案涉技术秘密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故法院未认定其构成技术秘密侵权。该裁判思路明确了技术秘密侵权的认定需区分内部管理违规与法律层面的侵权行为,内部违规并不必然等同于知识产权侵权,需结合行为手段、主观状态、实际后果综合判定。

3.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本案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警示,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形式上的保密制度,更需要完善权限管理的实际执行机制,如严格超管账号的审批、使用、回收流程,规范员工下载、使用技术信息的操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技术信息访问权限边界;同时,企业应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避免因员工使用个人设备办公导致技术秘密脱离控制,从源头降低技术秘密泄露风险。

4. 诉讼举证层面: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尤为关键,本案中A科技公司虽完成了技术秘密的权利基础举证,但无法举证证明武某某具有不正当获取超过自身权限的技术秘密的主观故意及实际的侵权后果(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最终导致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总体而言,本案是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与内部违规边界模糊导致权利人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案例,法院的裁判既严格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兼顾了企业内部管理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边界,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及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柴传程律师,复旦大学硕士,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1500120********12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