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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区社保中心、某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行政胜诉,责令履职

发布者:梁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自1986年12月起入职某区畜牧系统,系聘用合同制员工。2025年5月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25年7月7日,张某某向某区人社局邮寄提交《社保补缴投诉书》,请求责令其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共计48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某区人社局收悉后将投诉材料转交某区社保中心处理。社保中心向用人单位核实后,于2025年7月30日电话告知张某某相关情况,但始终未出具书面稽核结论或处理决定,亦未告知救济途径。张某某认为社保中心构成行政不作为,委托眉山梁杰律师依法维权,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社保中心对案涉诉求无处理法定职责,驳回张某某的复议请求。张某某不服该复议决定,代理律师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自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至行政诉讼各阶段,均由眉山梁杰律师全程代理。眉山梁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社保中心是否具有对张某某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以及其口头告知能否替代书面处理决定。

针对被告社保中心辩称“征收职责已划转税务部门、不具有责令补缴的法定职责”以及被告区政府辩称“补缴请求发生于2004年至2007年,不适用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等意见,眉山梁杰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精准界定社保中心的法定职责范围。眉山梁杰律师指出,虽然自2020年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仍负有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定职责。原告的投诉请求内涵应分解为四个层次:用人单位是否为原告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若存在则未缴具体数额是多少、是否满足法定补缴条件。其中前三项均属于社保中心的法定职责范畴,社保中心以“征收权划转”为由推诿稽核义务,属于对法定职责的错误解读。

第二,论证“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处理决定。眉山梁杰律师指出,社保中心仅以电话形式口头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在原告明确要求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仍不出具书面答复,既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亦未告知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保经办机构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口头告知无法满足“依法处理”的法定要求。

第三,有力驳斥“已办理退休不可补缴”的抗辩。社保中心主张原告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不符合补缴条件,并援引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第六条“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补缴范围”之规定。眉山梁杰律师指出,原告是否符合补缴条件,恰恰需要社保中心履行稽核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后才能作出认定,而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处理。即使最终认定不符合补缴条件,社保中心也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而非以口头告知替代法定程序。

第四,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全面反驳。眉山梁杰律师指出,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原告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其稽核职责是持续性、现时性的法定职责,不因欠费发生的时间而免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稽核内容包括“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该稽核职责始终存在,与欠费发生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无关。

维权历程

本案历时近一年,历经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个阶段,眉山梁杰律师始终全程跟进,每一阶段均面临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推诿的局面。投诉阶段,社保中心以口头告知应付了事,拒绝出具书面结论;复议阶段,区政府以“法不溯及既往”“征收职能已划转”为由驳回请求。面对层层阻力,眉山梁杰律师坚持据理力争,在每一个环节都提交了详实的书面法律意见,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阐明法律观点,最终在行政诉讼阶段获得法院全面支持,实现了从投诉无门到胜诉维权的艰难逆转。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眉山梁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责令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某某2025年7月7日提出的《社保补缴投诉书》重新作出处理;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社保中心负担。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职责与征收职责划转后的职权边界问题。眉山梁杰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证据论证,成功厘清社保经办机构在“费转税”改革后仍负有的稽核职责,破解了行政机关以“职能划转”“法不溯及既往”为由推诿履职的困局,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体现了律师在行政争议领域专业的诉讼策略与扎实的庭审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职责不因征收职责划转而免除,即使征收职能已划转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仍负有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对当事人的投诉请求,无论是否支持,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口头告知不能替代法定程序。该判决对于规范社保经办机构履职行为、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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