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自1986年12月起入职某单位,系聘用合同制员工。2025年5月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25年7月7日,张某向某区人社局邮寄提交《社保补缴投诉书》,请求责令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共计48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某区人社局将材料转交某区社保中心处理。社保中心核实后,于同年7月30日电话告知张某相关情况,但未出具书面稽核结论或处理决定,亦未告知救济途径。张某认为社保中心构成行政不作为,委托梁杰律师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社保中心无处理法定职责,驳回复议请求。张某不服,由梁杰律师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区社保中心是否具有对张某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以及其口头告知能否替代书面处理决定。
被告某区社保中心辩称征收职责已划转税务部门,不具有责令补缴的法定职责;被告某区政府辩称补缴请求发生于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梁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第一,精准界定法定职责范围。虽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但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保经办机构仍负有稽核法定职责。张某投诉请求的前三项均属于社保中心职责范畴。第二,论证“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决定。社保中心仅电话告知,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及救济途径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第三,驳斥“已办理退休不可补缴”的抗辩。社保中心援引某人社办发〔2015〕158号规定主张不符合补缴条件。梁杰律师指出,是否符合条件需社保中心履行稽核职责调查核实后认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处理。第四,反驳行政复议决定。社保中心的稽核职责是持续性法定职责,不因欠费发生时间而免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梁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区社保中心以征收职责划转为由推诿稽核义务属于对法定职责的错误解读,且口头告知无法满足“依法处理”的法定要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责令某区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某提出的《社保补缴投诉书》重新作出处理;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区社保中心负担。本案成功厘清了社保经办机构在改革后仍负有的稽核职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律师价值】
梁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行政机关以“职能划转”和“法不溯及既往”为由的推诿,梁杰律师精准拆解投诉请求,厘清社保经办机构在“费转税”改革后仍负有的稽核职责边界。在庭审中,其通过严密的法律逻辑,有力论证了“口头告知”不能替代书面处理决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成功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梁杰律师全程跟进、据理力争,不仅实现了当事人从投诉无门到胜诉维权的逆转,更明确了社保稽核职责的持续性规则,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