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订全套装修服务协议,合同载明工程款仅能交付企业财务,员工无权代收。项目全程由公司专属业务员对接沟通,后期业务员单独通知业主将二期工程款转入私人账户,业主依要求转账。此后装修工程长期停滞,大量项目未开工,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一审法院认定业务员长期对接业务,业主有合理信赖,成立表见代理,公司需承担收款后果。装饰企业上诉,主张业主违规转账自身过错在先。二审查实业务员已将全部代收款项交还公司,装修公司实际占有资金,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退款判决。庭审中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增减项退费金额均无分歧,仅围绕员工收款效力产生对抗。
律师点评
很多装修企业误以为合同写明禁止员工收款即可免除责任,但司法实践重点审查外部信赖外观。业务员作为唯一对接人,参与签约、报价、工期沟通,足以让普通业主相信其拥有收款权限,构成表见代理,内部管理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本案另一关键事实是装修公司已全额收回业务员代收款项,再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退款项,逻辑自相矛盾。同时案涉合同限制业主付款的条款属于减轻商家责任的格式条款,签订时未单独提示,效力存在瑕疵。本案清晰提示装修从业者与消费者两类主体的法律风险,是家装合同纠纷典型参考案例。
相关建议
装修消费者优先对公转账,若业务员要求私转务必索要公司盖章收款凭证;装饰企业完善员工授权文件,对禁止私收款项条款醒目提示。一旦遭遇停工,及时留存施工现状、聊天、转账证据。若业务员将款项上交公司,可直接以此反驳商家 “未收款” 抗辩,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未施工价款。
晋永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