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7年7月入职被告处,岗位为劳动者运营策略。原告主张双方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21年3月22日,期满后未续签。原告主张月均工资17,452.44元,由底薪及提成构成,下发薪,每月15日至25日发放。原告主张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上六天休息一天,由领导记录考勤。被告自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2022年1月、2月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主张2021年11月、12月由被告擅自变更为天津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后经原告联系后变回为被告交纳。
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被告于2022年2月23日签收该文件。
另查,2022年2月25日原告以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为由至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他原因为由,出具津南开劳人仲不字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不服,来院起诉。
关于欠付工资一节。经本院核实,被告自2021年9月22日按时发放工资后,仅于2021年11月17日、2022年1月13日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主张该两笔款项系2021年9月、10月的提成,本院予以认定。故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原告月均实发工资为18,523.72元,原告主张其月均应发工资为18,630.08元,本院照准。原告主张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3日欠付工资3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天津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2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3日的欠付工资32,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150.4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852.4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813.2元;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A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2月23日的取暖补贴4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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