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至征律师事务所 08:00-21:59
天津至征律师事务所
天津至征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合同纠纷咨询,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公司法律师
16622107000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原被告男女朋友,期间签署借款还款协议书,起诉被告偿还借款420367.44元

发布者:天津至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7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X与被告陈XX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自2018年12月起,被告陈XX由于需要资金使用向原告梁XX借到多笔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梁XX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把借款支付给被告方。双方于2021年3月7日结算,确认被告陈XX共向原告借到借款544887.1元,已还款114519.66元,尚欠借款金额为430367.44元,双方并约定尚欠借款定于2021年4月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5月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6月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7月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8月7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3月7日前偿还清剩余部分380367.44元,双方并签订了书面的《借款还款协议书》,该《借款还款协议书》的内容如下:“陈XX(身份证号:×××0012)2018年12月至今共向梁XX(身份证号:)借款544887.1元,已还款114519.66元,剩余待还金额为430367.44元。借款接收账号为陈XX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号,陈永忠的支付宝账号。尚欠借款定于2021年4月7日之前偿还壹万元整(10000.00元),2021年5月7号之前偿还壹万元整(10000.00元),2021年7月7号之前偿还壹万元整(10000.00元),2021年8月7号之前偿还壹万元整(10000.00元),剩余部分380367.44元,于2022年3月7日前(贰零贰贰年叁月柒日)还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陈XX2021.3.7梁XX2021.3.7”。被告在签订上述《借款还款协议书》的当天(即2021年3月7日)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追讨,被告没有再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本案借款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的,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部分款项是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生活时买东西的付款,但经本院询问有何证据提交予以证明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对此诉称是被告买东西没有钱,叫原告转钱,属原告把钱转给被告的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420367.44元。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367.44元是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被告陈XX尚欠到原告梁XX借款420367.44元,有原、被告所立的《借款还款协议书》、双方庭审陈述、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经查,双方于2021年3月7日签订的《借款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到原告借款430367.44元,双方并约定被告共分六期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430367.44元,现该《借款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五期还款已到期,但被告仅于2021年3月7日向原告偿还了第一期还款10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余下尚欠的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420367.4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偿还借款420367.44元。

天津至征律师事 已认证
  • 天津至征律师事务所
    • 16622107000
    • 天津至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7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424分 (优于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天津至征律师事务所IP属地:天津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34 昨日访问量: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