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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发布者: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5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二部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刑事拘留的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党某某的朋友李某钱款共计80万元。2018年2月2日,张某退还李某10万元后隐匿。2020年7月14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借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1、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2、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张某及家属有赔偿意愿。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党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对党某的朋友李某谎称可以托关系为党某办理取保候审,自2017年9月2日至20日,张某以此为由多次骗取李某钱款共计80万元,张某将此钱款均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消费。2018年2月2日,张某向李某退还10万元后隐匿。2018年4月11日,李某报警。2020年7月14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肖某2、安某1、党某、张某1、张某2、石某、杨某、张某3、安某2、郑某、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借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罚金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将违法所得70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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