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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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再审改判,施工方获赔工程款及利息》

发布者:梁鸿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31日 694人看过 举报

2025-03-3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A(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B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及C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争议。A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C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部分工程款及利息,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工程款金额认定错误。B公司亦上诉,主张未达到支付条件且不应支付利润。二审法院改判由第三人D(一审第三人)支付A工程款及利息,驳回A其他请求。A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张B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且二审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A与B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B公司应向A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及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向A支付工程款316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1. 一审阶段

    • A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C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A为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A应获得工程款。经核算,判决B公司向A支付工程款2145333.4元及利息,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1. 二审阶段

    • 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工程款金额认定错误,应按更高金额支付。

    • B公司亦上诉,主张未达到支付条件,且一审判决利润计算及利息起算时间错误。

    •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与B公司之间并非直接合同关系,而是A与D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改判由D向A支付工程款3160000元及利息,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2. 再审阶段

    • A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张B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且二审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

    • 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与D之间并非委托代理关系,D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B公司知晓A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并达成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B公司与A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及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向A支付工程款316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相对性及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确定。再审法院对二审判决的纠正,体现了对合同关系的严格审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尊重。B公司在知晓A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情况下,与A达成工程款支付约定,应承担支付责任。同时,再审法院对A诉讼请求范围的严格审查,避免了判决结果超出当事人诉求,维护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此外,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律师名:梁鸿 执业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210446288 个人简介:梁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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