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雨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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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主任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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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胜诉:车贷分期.被告逾期还款超二期构成违约.胜利追回剩余尾款约34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约4万元

发布者:汪雨来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6日 27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重庆XX律师。

被告:李XX喻XX

原告重庆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与被告李XX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于2022年5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喻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X支付原告某通公司车款342000元;2.被告李XX支付原告某通公司逾期利息16992元及违约金20000元;3.被告喻XX对被告李XX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原告以482000元的价格将解放牌货车出售给李XX;被告李XX支付首付款50000元,剩余车款432000元分24期支付,每期支付18000元;被告逾期还款达到两期,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车款;被告喻XX在上述《还款协议书》中对合同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李XX,被告李XX2021年1月20日起未按约定还款。

被告李XX喻X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原告举示的《还款协议书》、《欠条》、《欠款偿还计划表》、回单均有原件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李XX(乙方)、喻XX(丙方、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李XX2020年7月15日向原告购买解放牌货车,车牌号为渝DXX**和渝DXX**,购车总价482000元,交车时支付50000元,下欠432000元,分24期付清余款;分期付款,支付期限为24个月,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每月20号李XX向原告支付18000元;李XX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还款,若发生逾期,逾期超过二期(包括二期),原告有权追究李XX逾期支付的车款和利息(以月利率2%计息),另处以剩余车款总额的3%每日罚息,并有权要求李XX提前清偿全部车款和利息(以月利率2%计息);如李XX未按约定还款逾期达到二期,则构成根本违约,李XX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并且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要求李XX立即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自愿为李XX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XX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时,承担还款责任,履行李XX的义务,保证范围: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所欠车款、逾期利息、还款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扣车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当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依据我与某通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欠贵司432000元。同时,被告李XX签字确认了《欠款偿还计划表》,确认还款期数为24期、每期应还金额为18216元、还款时间为每月20日。后原、被告开始履行合同,被告支付了车款90000元,自2021年1月起,被告李XX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诉请被告一次性清偿全部车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342000元(432000元-已支付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还款协议书》约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车款达到二期,原告有权要求李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月利率2%计息)和违约金,现原告主张的利息16992元和违约金20000元未超出《还款协议书》的约定,结合合同具体履行情况,本院确认被告李XX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6992元及违约金20000元。被告喻XX自愿为被告李XX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保证期间尚未经过,原告要求喻XX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X喻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款342000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6992元及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喻XX对被告李XX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计3492元,由被告李XX喻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汪雨来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行政管理双学士;拥有5年企业法律+6年执业律师的从业经验,长期深耕企业法顾、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沙坪坝区
  • 执业单位:重庆金牧锦扬(沙坪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