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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任燕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23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联X,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苏XX,执行董事。
  被告:苏XX,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X,男,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聚XXX(厦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福建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苏联X与被告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XX公司)、苏XX、王X、聚XXX(厦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联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被告云XX公司、苏XX、王X、聚X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联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云XX公司立即向苏联章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71939.1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371939.1元。二、判令云XX公司向苏联章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13000元/月)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云XX公司承担。四、判令苏XX、王X、聚XXX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事实,有苏联X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履约保证金协议》《工程款结算欠条》《结算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诉讼中,依苏联X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闽0802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云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期限一年;二、冻结苏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微信账户余额60000元、支付宝账户余额60000元,期限一年;三、冻结王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微信账户余额70000元、支付宝账户余额70000元,期限一年;四、冻结聚X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8939.1元,期限一年。苏联X因此支出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XX工程款1271939.1元;
  二、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苏XX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XX从2022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13000元/月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XX因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聚XXX(厦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王X、苏XX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苏联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5元,减半收取计9122.5元,由云XX(龙岩)文化旅游体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聚XXX(厦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王X、苏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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