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燕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0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男,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支持起诉人: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胡XX与被告漳州市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吴XX,被告XX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支持起诉人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原告胡XX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胡XX与XX电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事实查明: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胡XX提供的存款明细账、现场照片、工作服照片、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保单内容变更申请书、浦劳仲案[2022]第093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关于绥安镇供电所驻所抢修业务承接单位的说明》、《配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试行)、《2020年漳州漳浦地区片区驻所抢修业务委托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听证笔录等证据加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胡XX提供的村委会证明、通话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对XX电力公司提供的单位工伤缴费明细表,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电力公司与胡XX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胡生能与XX电力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要件,胡XX从事的电路维修属于XX电力公司的业务范围,即胡XX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结合XX电力公司在英大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内容申请变更雇员为胡生能、XX电力公司为胡XX提供工作服、支付工资报酬,可见XX电力公司对胡XX进行了劳动管理并需支付劳动报酬,再结合胡XX工友陈XX的证言,足以认定胡XX与XX电力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胡XX关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XX电力公司关于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转账5001元为预付款而非工资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胡XX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胡XX与漳州市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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