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思琪律师观点分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分析】
1. 基本事实
当事人为提升特定语言能力,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教育公司”)达成培训合意,报名相应语言课程(含赠送课程)。当事人分两次支付总费用 17996 元,其中一次通过转账支付 1000 元(附言明确课程优惠信息),另一次通过现金支付 16996 元,教育公司出具加盖相关教学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承诺由特定老师授课,待开班后及时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因课程安排产生分歧:教育公司曾告知当事人新开班级信息,当事人起初同意后因需赴外地请假,协商等待下次开班;后续当事人询问承诺授课老师档期时,教育公司表示仅一对一或 VIP 定制课可指定老师,常规班师资由机构安排;当事人再次询问开课时间,教育公司称承诺老师对应班级未排期并推荐其他班级,当事人拒绝后,课程履约陷入停滞。
此后,当事人因个人规划调整,长期不在课程所在地区,遂向教育公司提出退费申请,教育公司仅同意部分退费,且双方未就具体退费金额达成一致,当事人后续才得知此前承诺的授课老师已离职。庭审中当事人称仅收到教育公司发放的少量学习资料及一节课程录像,未实际参与核心课程。
2. 争议焦点
涉案培训服务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核心在于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双方就履行已形成僵局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当事人未实际参与核心课程的责任归属:需判断是教育公司未按承诺提供师资、未合理安排课程导致,还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前期请假、后期地域变动)导致。
退费金额的认定:需结合合同履行进度(当事人仅收到少量学习资料及课程录像)、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教育公司应退还的课程费用金额及是否需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作出相应民事判决(小额程序,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当事人与教育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于庭审当日解除;
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退还课程费 145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145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 的标准,自庭审当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48 元(当事人已预交),由当事人负担 12.14 元,教育公司负担 50.34 元,教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负担部分迳付当事人。
法院裁判理由核心:当事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教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涉案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双方就履行已形成僵局,继续履行无必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退费金额及资金占用费标准,同时认定当事人需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律师意见】
1. 证据固定是维权核心基础
本案中,郑思琪律师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两次缴费的转账记录(附言明确课程优惠,佐证费用用途)、现金收款收据(加盖专用章,证明教育公司实际承接教学服务)、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师资承诺、开班通知、退费协商过程,体现教育公司前期承诺与后期履约不一致,且未及时告知师资离职)、培训合同范本(确认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同时在庭审中补充当事人未实际享受核心课程的陈述,为后续主张提供充分事实支撑,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被动。
2. 紧扣 “人身属性” 破解合同僵局
教育培训合同因依托特定师资、需学员配合固定时间地点,具有显著人身属性。本案中,当事人因地域变动无法上课,且教育公司无法按初始承诺提供指定老师授课、课程安排反复变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形成履行僵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及人身属性合同的特殊规则,主张解除合同,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类似 “履行不能” 的人身属性合同纠纷提供维权思路。
3. 合理厘清责任边界,最大化降低当事人损失
针对教育公司可能提出的 “当事人未上课系自身原因” 抗辩,律师从两方面厘清责任:一是当事人前期未上课系因教育公司未按承诺安排指定师资班级,且未提供可接受的替代方案,非无故拒绝履约;二是当事人后期提出退水系因地域变动的客观情况,已履行告知义务。虽法院未认定教育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但律师结合当事人未实际享受核心服务、教育公司存在师资变动告知瑕疵等事实,积极争取调低当事人责任比例,最终促成法院酌定退还 80% 以上费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经济权益。
4. 对消费者维权的延伸建议
签约时需明确核心条款:签订培训合同时,务必书面约定课程内容、指定师资(如有)、开课时间、退费规则等,避免口头承诺;
履约中留存沟通记录:与机构沟通师资、课程调整、退费等事宜时,优先选择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及时固定分歧;
遇纠纷及时依法维权:若机构存在师资变动不告知、拖延开课、拒绝退费等问题,可先向消费者协会、教育监管部门投诉,协商无果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证据灭失。
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