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原告为广州某技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郑思琪律师。
被告为浙江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被告支付应付未付的合同款 1,715,0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19 日为 104,157.68 元);支付仓储费 68,000 元;支付律师费 15,000 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各项暂计 1,902,157.68 元。其中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980,000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5 月 19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以 735,000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11 月 17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货物交付、欠款支付、违约责任、诉讼费用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所主张的合同款 1,715,0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仓储费 68,000 元。
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律师费支出 15,000 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广州某技术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完毕(具体安装调试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被告浙江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某技术公司尚欠款 1,715,000 元,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 980,000 元,2025 年 9 月 25 日前支付 490,000 元,2026 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 245,000 元。
若被告浙江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足额付款义务,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原告广州某技术公司可就未到期款项部分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1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广州某技术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就涉案纠纷今后双方无涉。
案件受理费 21,919 元,减半收取 10,959.5 元,由被告浙江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由原告广州某技术公司先行垫付,被告浙江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给原告广州某技术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意见】
从调解结果来看,原告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有效保障。被告需支付尚欠的合同款 1,715,000 元,这与原告最初主张的合同款金额一致,确保了原告的主要经济利益。
关于付款期限,协议明确了分阶段支付的时间,既考虑了被告的履行能力,也为原告收回款项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便于原告进行款项回收的规划和跟踪。
协议中设置了违约责任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相应利息,这为原告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能有效督促被告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且需在指定日期前支付给原告,减轻了原告的诉讼成本负担。
原告虽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付款利息(按原主张的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部分)、仓储费、律师费等,但从整体来看,在实现核心债权的基础上,适当放弃部分次要诉求以达成调解,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约了时间和精力,也有利于尽快实现款项回收,是一种务实且有效的维权策略。
对于此类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积极利用法院调解机制,在维护自身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既能高效解决纠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若有继续合作的可能)。同时,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充分考虑违约责任的设定,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