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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案例:恋爱期间借款100多万,分手后不还,委托刘佳律师起诉追回全部借款本金和延期利息

发布者:刘佳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7日 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某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妮,女,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付某华与被告谭某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被告谭某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978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金额为914728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律师费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147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本是恋爱关系,2020年6月-2022年7月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说是用于投资厂、找工作、发工资,但原告并不清楚被告具体用途。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向被告转账,数额不等,原告已向被告总计转款1010928元,被告在此期间仅归还了13100元,到现在仍欠997828元未归还。现原被告已分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归还该笔借款,被告以无资金为由推脱,甚至拒绝接听原告电话。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谭某妮辩称,原告转账的金额属实,截止今天,我只同意还原告本息70万元,其余钱是我做三次手术,原告转给我的,不是借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900元。

2020年7月5日、11月11日、11月22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分别转账2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合计370000元。

2021年3月29日、12月30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分别转账115000元、25000元,合计140000元。

2021年3月29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85000元。

2022年1月31日、2月8日,2月26日、4月19日、4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或其指示的其他人)分别转账10000元、30000元、40008元、5000元、20000元,合计105008元。

2022年1月25日,被告(借款人)向原告付某华(出借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22年1月25日,本人向出借人借款陆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转账,期限为4个月,于2022年4月15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已按期全额收到。若不能归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2022年4月12日、4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分别转账3000元、5000元,合计8000元。

以上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共计708008元,其中2022年1月25日之前转账595000,2022年1月25日之后转账113008元。

原告于2021年3月-2022年7月,通过微信的方式向被告转账218920元,其中2022年1月25日之前转账56000元,2022年1月25日之后转账162920元。被告共计还款13100元。

为实现债权,原告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书》。之后,原告向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付某华与被告谭某妮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被告辩称只同意还原告本息70万元,其余不是借款,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22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整,说明双方对2022年1月25日之前的借款进行了对账,确认总金额为600000元。由于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之后又向被告转账275928元,故原告共计借款875928元给被告。鉴于被告已经偿还13100元,被告尚欠原告86282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862828元及以8628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律师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若被告不能归还,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谭某妮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某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某华支付本金862828元;

二、被告谭某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某华支付以862828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谭某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某华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佳律师,现执业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硕士研究生毕业,理论功底扎实,善于从细节中找到突破口,耐心细致为当事人负责,为当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北碚区
  • 执业单位: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