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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该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发布者:佘叁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1日 6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本案系笔者代理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原告A公司在对外清偿了超过其合伙份额的合伙债务后,依据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即被告李四内部追偿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对外清偿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故判决被告李四向原告A公司退还1034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案情简介

案外人张三原告A公司的股东,被告李四XXXX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日期为 2017714日,有效期至2027713日,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201888日,被告李四(甲方、品牌持有人)、A公司(乙方、加盟前期运营方)及第三人王五(丙方、加盟店落地运营方)签订《XXXX品牌加盟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XXXX品牌加盟连锁事宜;甲方出资20000元,占启动资金35%,乙方出资20000元,占启动资金35%,丙方出资20000元,占启动资金30%决定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原则上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商议,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三方共同利益的原则下,最终决定权归被告李四。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即甲方占比35%,乙方占比35%,丙方占比30%。上述协议由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共同签署。

20191113日,王五将其草拟的即将与案外人赵六签订的《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微信电脑版) 发送至XXXX品牌餐饮连锁微信群中(该微信群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组成),被告李四张三均未提出异议。2019126日,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甲方)与赵六(乙方)签订《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推出XXXX品牌”特许经营,乙方自愿加盟XXXX品牌”连锁品牌经营;甲方授权乙方使用XXXX品牌”营业形象标识的期限为五年;甲方向乙方收取加盟权利金 228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支付205200元,加盟店正式开业之前支付剩余的10%22800元。上述合同由张三(甲方)、赵六(乙方)共同签署。甲方落款处加盖了湖南省 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赵六20191211日向张三支付了205200元。20191212日,张三扣除张三应得的设计补助款12000元后,将剩余的193200元转账支付至被告李四的银行账户。

2022323日,张三A公司王五赵六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由张三A公司王五 2022415 日之前向乙方一次性退还加盟费共计18万元。当日,被告李四通过微信向A公司发送赵六支付的205200元的支出费用明细载明130000元(返王五);219800元(王五);339600元(品牌费);412000元(设计费补款),合计101400元;余205200-101400 =103800元;20191231日付王五20000元,余83800-20000 (张三)-20000(李四)=43800张三则通过微信将《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照片发送给了被告李四2022415日,张三180000元转账退还至赵六指定的银行账户。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A公司已垫付的费用115400元;2、判令李四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庭审经过及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李四及王五签订的《XXXX加盟项目合作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李四及王五共同投资XXXX品牌加盟连锁事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亏损,故三方形成合伙合同关系。在与赵六的合作期间,张三代表A公司与赵六进行洽谈并签订了《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A公司在执行上述合伙事务时,均通过微信方式与李四及王五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故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所产生的债务应由A公司、李四及王五连带承担。A公司根据《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已向赵六退还了 180000元,对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A公司有权向李四进行追偿。根据李四所记载的支出费用明细,李四已实际收取的103400元(39600+20000+43800元)应当退还给A公司。对于A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 一、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A公司退还 103400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笔者遂继续代理A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20242月新春复工后收到的第一个好消息就是本案执行案款全部执行到位!

三、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王五已事先将拟与赵六签订的《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微信电脑版)发送至由张三(A公司的股东)、李四、王五三人组成的微信群中,李四及张三均未提出异议,之后张三代表A公司与赵六进行洽谈并签订了《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并将收到的合同款项支付至李四账户,李四将收到款项后在合伙人之间进行了部分分配,后因与赵六就《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纠纷,张三、王五代表A公司与赵六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张三将《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照片发送给了李四,李四亦将该项目此前的费用分配明细表发在了微信群中。因此,张三代表A公司与赵六进行洽谈及签订《XXXX品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属于合伙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 A公司、李四及王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根据《解除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已向赵六退还了180000 元,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合伙份额,对于超过部分,A公司有权向李四进行追偿。

四、合伙纠纷注意事项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和合伙合同关系容易混淆,判断民间借贷关系与合伙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明确各方之间是否真正的“共担风险”,只有同时符合“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两个要素才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否则单纯的享有收益,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建议各合伙人之间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以尽量避免纠纷。

3、《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内部追偿时需要举证证明其清偿的是“合伙债务”——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实践中经常有某一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代整个合伙对外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形,此时该合伙人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该清偿行为系全体合伙人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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