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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商家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发布者:佘叁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本案系笔者代理被告商家被打假人要求其“假一赔十”的案件。本案中,如何证明原告是打假人成了捏转案件走向的关键,看笔者在本案中是如何代理商家与打假人进行博弈的把!

一、案情简介

2023511日,小红通过网上商城某平台在小明的店铺内购买了十床棉被。小红称上述棉被的商品详情页面中有关于“填充物为100%纯棉新疆棉花,假一赔十”的内容,但小红收到货后用火烧其中一床棉被的填充物称释放出黑烟,一股烧塑料的味道,后又将上述棉被送到某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填充物:棉38.4%、聚酯纤维33.9%、再生素纤维27.7%”。小红遂将小明的店铺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购物价款1614.6元;2、被告支付退一赔十赔偿金16416元;3、商品检测费210元由被告承担;4、商品退回运费2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共计18467.6元。

二、庭审经过及案件结果

庭审中,笔者作为被告小明店铺的代理人,对原告小红是否属于真正的消费者存疑,故主张小红一次性在小明的店铺购买四种不同规格共十床棉被,且未能证明被子的合理用途,其行为超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不属于正常理性消费,小红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且小红曾经在202356日在小明的店铺内还购买过一次案涉棉被,后又退货,故小红实为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属于恶意维权,违反了《某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某平台消费者保障计划》等规定,小红亦无权主张“退一赔十”。

后小红为了证明其购买案涉棉被系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还提交了小红姐姐写的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本人为小红的姐姐,小红购买的十床棉被为我本人结婚所用,如有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给予双方五天的举证期,用以补充证据。笔者遂引导小明再仔细回想与小红的沟通过程,看能不能有所发现。后小明突然想起其在小红起诉前曾与小红通过一次电话且进行了录音。大概经过为:2023617日,小明通过小红下单的手机号联系小红(女性)后发现,该号码的使用人为男性,且自称为小红的代理律师(以下简称“原代”),并以为小明系小红起诉的另外一家某卖棉被的A省商家,并承认小红总共起诉了含小明在内的两个棉被商家。具体通话内容如下:

小明:你是小红的代理律师是吧?

原代:对。

小明:那我们什么问题啊?你们为什么要起诉我们?

原代:你打这个电话应该先表明一下身份吧?

小明:我们就是某平台上卖棉被的。

原代:哦,卖棉被的是吧,A省的吗?

小明:你起诉了好几家是吧?

原代:她总共起诉了两家。

小明:(她还起诉了)A省的是吧?我们不是A省的,我们是B省的……

后笔者立马提交了上述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证明小红和小红的姐姐做了虚假陈述,小红实为打假人,购买案涉棉被根本不是用于其姐姐的婚被,而是恶意维权。笔者与法官进行多轮沟通后,在法院的组织下,最终促成了小红和小明双方的调解,双方案结事了,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小明的损失。

三、律师分析

除上述庭审中的答辩观点外,笔者还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了答辩:

(一)小红未举证证明其送检的样品来源于其2023511日自小明处购买的商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小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小红提交的《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也只是客观地载明了填充物含量,并没有载明任何关于样品“不合格”的内容,故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送检样品为《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小明无需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况且,小明的商品均来源于XX公司,系具有合法来源的合格产品,小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在送检样品数量仅为1”的情况下,送检样品最多也只可能是小红购买的四种规格中的一种棉被,小红要求退还全部购物价款、按全部购物价款为基数计算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四)商品链接的服务说明中明确约定“假一赔十”的定义是“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且某平台用户规则中亦明确约定“假一赔十”的定义为“假冒品牌”,且规定仅基于真实消费需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才能享受“假一赔十”的情形。案涉产品并非假冒品牌,且小红也并非继续真实的消费需求购买案涉棉被,小明无需“假一赔十”。

四、办案经过梳理

(一)前期咨询与指导阶段

小明看了笔者此前写的办理类似案件的一篇文章后找到笔者咨询本案纠纷,笔者遂将答辩的几个要点以及取证注意事项告知小明,这才有了本案中的关键证据——证明小红是打假人的通话录音。所以前期咨询指导阶段也很重要,只有前期铺垫好了,后续诉讼才更加游刃有余。很多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往往到开庭前几天甚至开庭前一天才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此时若要系统地进行取证就很被动了。

(二)开庭应诉阶段

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小红购买案涉棉被的用途,小红甚至还让她姐姐出具了书面证明说案涉棉被系用于小红姐姐的婚被,且基本能就案涉棉被的物流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对小明来说,若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小红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购买案涉棉被,则局面非常被动,且小红此前态度强硬,基本不愿调解。

(三)庭后收集证据并组织调解阶段

庭后,在笔者的引导下,小明一步步回顾与小红的沟通过程,想起了这则通话录音,且笔者也及时在庭后举证期内提交了该通话录音并积极与法官进行了多轮沟通,最终扭转了案件走向,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


【结语】笔者想多强调一点的是,很多当事人无法准确判断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或者哪些证据的证明力度更高,此时就需要律师去引导当事人从他的“证据库”中准确“抓取”、“提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证据。本案当中亦是如此,小明一开始并未意识到那则通话录音的重要性,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提交给笔者,只跟笔者说小红此前还购买过案涉棉被,以此怀疑小红为打假人。庭审后,笔者根据庭审情况与小明沟通时引导小明往案件关键点去回想,这才令小明“突然想起”这则通话录音,故扭转了案件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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