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佘叁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8日 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本案系笔者代理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后成功被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遂无需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案件经过
2023年8月,刘总收到了某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你与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8)XX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这个案子是2018年的案子,时间久远,刘总找不到判决书且对执行时效问题存疑,遂先委托笔者向某法院核实相关情况。笔者接受委托后,向某法院调取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判决书内容为:XXX超市(经营者为刘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依据送达回证,该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19年8月25日。后笔者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之规定,正式代理刘总向某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公司申请执行是否超过了法定申请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判决书已于2019年7月份生效。而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显然超过了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刘某的该异议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裁定:一、撤销本院(2023)XX01执XXXX号《执行通知书》;二、对本院作出的(2018)XX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
后某公司并未就该裁定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刘总无需就本案向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三、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案涉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19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应该在2021年8月25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才申请强制执行,明显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之规定,某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四、办案经过梳理
(一)调查取证阶段:笔者接受委托后先向原审法院档案室调取案涉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后发现送达回证并不完整,笔者遂联系本案执行法官询问情况,但执行法官未能提供更多信息。因原审法官已调走,相关庭事已重组,笔者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原审法官书记员的同事并复印到了完整的送达回证。
(二)协商阶段:笔者经调查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后,联系到某公司的代理人,后某公司不愿撤回执行申请,笔者遂代理刘总正式提出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阶段:笔者于2023年8月18日递交申请执行异议的相关材料,此后与执行法官进行了多轮沟通,于9月28日收到了关于本案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待复议期限届满后,笔者与执行法官核实确认某公司并未申请复议,本案不予执行的裁定已生效,刘总无需就本案向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该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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