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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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辩案例 | 黎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辩护判缓刑

发布者:曾理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549人看过 举报

2026-01-05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7月,黎XX(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由重庆XX刑辩律师的专业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至11月间,李X(化名)纠集被告人黎X(化名),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或亲友名下微信帮助接收并转移被骗资金以从中获利。部分被骗资金转入黎X实际使用的微信账号后,由其帮助转移,在此过程中,黎X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2025年3月,黎X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黎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俊采律所接受黎XX的委托后,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整理证据链、充分运用自身丰富的辩护经验,结合庭前阅卷所掌握的关键信息,认真倾听了黎女士的陈述与供述。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展开了全面、细致且深入分析研究。随后承办律师精心撰写了一审辩护词,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本案证据,结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X虽然客观上有转账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转移的资金属于非法资金

二、即使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本案中对黎X的量刑畸重,且黎X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三、掩隐罪本身作为诈骗罪的下游犯罪,属于从犯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黎X主观恶性不深,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曾理律师,执业22年期间,较多代理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其中曾为多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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