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7月,黎XX(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由重庆XX刑辩律师的专业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至11月间,李X(化名)纠集被告人黎X(化名),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或亲友名下微信帮助接收并转移被骗资金以从中获利。部分被骗资金转入黎X实际使用的微信账号后,由其帮助转移,在此过程中,黎X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2025年3月,黎X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黎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俊采律所接受黎XX的委托后,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整理证据链、充分运用自身丰富的辩护经验,结合庭前阅卷所掌握的关键信息,认真倾听了黎女士的陈述与供述。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展开了全面、细致且深入地分析研究。随后承办律师精心撰写了一审辩护词,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本案证据,结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X虽然客观上有转账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转移的资金属于非法资金。
二、即使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本案中对黎X的量刑畸重,且黎X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三、掩隐罪本身作为诈骗罪的下游犯罪,属于从犯。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黎X主观恶性不深,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曾理